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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承诺放弃工伤赔偿,是否有效?

时间:2020-07-19 18:10 点击量: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承诺放弃工伤赔偿,是否有效? 案例大概: 丁某,自2016年9月份入职被申请人上海某科技公司担任钣金工,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月工资为5000元。2018年5月30日丁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于2019年5月24日经认定为工伤,后经工伤鉴定部门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故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268元;3、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26268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被双方于2019年4月3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在协议书中载明被申请人需要停工搬迁,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0000元,申请人放弃含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企业可能需要支付的所有相关款项。故不同意支付申请人诉请的相关费用。 仲裁委裁决结果: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268元; 3、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26268元。 律师点评: 本案经仲裁委审理,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诉请。 我们先看双方签订协议的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4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协议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0000元。承诺放弃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企业可能需要支付的所有相关款项。 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时间上来看,申请人此时并未进行工伤认定,更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人虽然做出放弃承诺,但此时申请人并不知道是否属于工伤,以及所造成的伤残等级。协议内容在不明知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以及赔偿金额的情况下做出,明显属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协议。 第二,从协议的内容上来看,被申请人作为单位一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起草协议时,为了尽量避免劳动者主观上意识到尚有大额赔偿,故要求劳动者“放弃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企业可能需要支付的所有相关款项”。单位此种表述方式有点聪明反被聪明误,恰恰证明双方签订协议时并未释明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可得到的赔偿数额。 故此,仲裁机构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诉请。